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更新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5-02169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字〔2025〕122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更新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3-2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3-27 10:32:3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更新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更新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
市档案局、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宗教事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文物局)、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统计局、市能源局、市医疗保障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自然资源政务保障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
四、有关要求
(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评议和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有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将被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同时要切实履行执法主体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执法对外责任。
(三)今后,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而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市司法局审核、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四)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要求同步开展各自辖区的行政执法主体梳理确认工作,向社会公示结果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文件均不再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