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的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5-02170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字〔2025〕122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关于《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的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5-03-2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5-27 10:36:5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经对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市政府印发公布《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更新行政执法主体的背景
因机构改革和部门分立、撤并、变更等原因,我市行政执法主体已发生较大变化,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和本级政府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采取部门清理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了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由市政府印发《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二、什么是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什么是委托执法?
委托执法是指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将其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四、今后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应该怎么办?
《通知》公布后,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经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乌海市司法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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