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进一步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1-01376 | 发文字号: | 乌司通〔2021〕8号 | ||||||
发文机构: | 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进一步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2-2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02-27 10:11:3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司通〔2021〕8号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司法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1 号)结合乌海市先期出台的《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司通〔2020〕47号)推进情况实际,现将进一步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需完善的事项
(一)适用范围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中确定,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做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措施
1.确定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拟定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于2月底前报市司法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形成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本级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报各区司法局审核并公布。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及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按原审核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后,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3.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司法行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各区、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进改革时,方向要明确,步骤要扎实稳妥。各区、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司法局。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2021年2月底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区各部门要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及时进行总结,并于 2021 年 9月 30 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市司法局。
联系人:刘慧 联系电话:3998681
邮 箱:zfxtjd@163.com
附 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示范)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 请 事 项 名 称 )
〔 ______年〕第 _____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
(法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 名: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行政机关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
(五)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是 2.否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 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
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
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捺印/盖章) 经办人: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 2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示范)
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分所负责人未受停止执业处罚 |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 《律师法》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法律 | 司法行政机关 | 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 √ | √ | 行政许可 | 限于该负责人原在自治区内执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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