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进一步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解读【文章】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1-0716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进一步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解读【文章】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02-27 10:07: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解读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乌海市司法局印发了《乌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意见》出台背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1 号)结合乌海市先期出台的《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司通〔2020〕47号)推进情况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中确定,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做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明确了工作措施
1.确定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要求各区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拟定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及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按原审核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后,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提供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向各区各单位提供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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