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1-03371 | 发文字号: | 乌司通〔2021〕32号 | ||||||
发文机构: | 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6-2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06-20 18:20:0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司通〔2021〕32号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建立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市司法局决定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如:
一、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重要举措,是根据我市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在基层建立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立法机关了解基层群众意见的经常性平台。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性和公众参与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备的条件
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公开征集、各区各部门推荐等方式确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具有一定的法治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有健全的组织专门的办公场所;
(四)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并具有熟悉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五)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职责
基层立法联系点受市司法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反映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二)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对公开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政府立法调研、课题研究和立法后评估等工作;
(五)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需要基层立法联系点完成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要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定工作制度,以保障工作稳定运行和发挥作用。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 ,注重提高意见建议质量。
(三)基层立法联系点实施动态管理,由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立法联系点,市司法局将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
(四)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每年向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工作总结,工作成效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五)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座谈、听证等工作,参加相关立法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
市司法局将指派专人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指导。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
联系人:杜成梅
联系电话:3998787
2021年6月10日
32-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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