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的解读【文章】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1-0830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的解读【文章】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06-20 17:07:2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的解读
一、《制度》出台背景:为了完善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切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司通【2021】154号),结合我市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在基层建立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增强立法透明性和公众参与度。
二、《制度》主要内容:明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公开征集、各区各部门推荐等方式确定。明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备条件,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职责,包括基层立法联系点受市司法局委托,负责收集和反映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政府立法调研、课题研究和立法后评估等工作;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制度》执行标准: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要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定工作制度,以保障工作稳定运行和发挥作用。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 ,注重提高意见建议质量。
(三)基层立法联系点实施动态管理,由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立法联系点,市司法局将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
(四)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每年向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工作总结,工作成效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五)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座谈、听证等工作,参加相关立法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
(六)市司法局将指派专人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指导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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