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智诚公证处
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一、继承公证
1.所有继承人
(1)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继承人如有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3)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4)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继承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2.被继承人
(1)死亡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亲属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4)个人人事档案、履历表(如提供不了,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财产权属(权利)证明
(1)房产:
a《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b契税完税凭证或《契证》;
c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
d属房改房的:房改协议书、交款收据及工龄使用证明;
e房屋已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准住通知单、拆迁办出具的可证明房产信息的情况说明、房屋增加面积款收据等材料;
(2)存款:存折或银行存款证明;如存款金额不明确、具体,可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到公证处开具查询函;
(3)股票:股票余额证明;
(4)保单;
(5)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
4.代位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继承人的子女与继承人之间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继承人的子女与继承人之间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5.转继承
法定继承人中有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后死亡者的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亲属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6.被继承人有人事档案的,应提供档案存放地、联系人及电话。
7.如需证人到场的,证人应提交其身份证件。
8.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遗嘱公证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受益人的身份证件、与遗嘱人的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2.立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文本,若立遗嘱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可应立遗嘱人的要求,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草拟遗嘱;
3.遗嘱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属(权利)凭证;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委托公证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3.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委托书涉及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声明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声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3.声明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合同(协议)公证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2.合同(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权属(权利)证明材料;
3.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亲属关系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2.关系人的身份证件;
3.在同一户口簿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证明;在同一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或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公证夫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保全证据公证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及相关职务证明材料等;
3.证明当事人与所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4.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现场监督公证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依据或批准文件;
3.相关的活动规则及公告的方式等证明材料;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全权文书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全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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