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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审批

申请人条件

1、确实经济困难(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标准),社会孤老、残、幼,城镇帮困对象;

2、农村五保户等农村扶贫对象;

3、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由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被告人。

援助案件

范围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诉讼案件,
8、行政诉讼案件;
9、涉及虐待、遗弃和家庭暴力的案件;
1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1、未成年人继承案件;
12、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办理材料

1、法律援助审请表;

2、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批准,指派,承办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学府路行政中心A座310室

收费情况

免费

联系电话

0473—6935148  0473—3998775

责任部门

乌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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