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0-0000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概 述: | 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0-04-28 15:55:1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实施部门:乌海市司法局
设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本)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部委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8日司法部令第74号)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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