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0-0000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概 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0-04-28 15:53:5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实施部门:乌海市司法局
设定依据:1.【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412号令) 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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