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制定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6-00462 | 发文字号: | 乌司通〔2025〕28号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概 述: | 乌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制定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5-11-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11-30 10:09:4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乌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制定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制定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30日
关于规范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制定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依据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现就做好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裁量基准制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已颁布实施《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在生态环境、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执法实践看,目前还存在“未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等问题,既影响法规实施效果,也容易引发群众对执法公平性的质疑。
制定裁量基准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关键举措,是确保地方性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重要保障,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具体体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裁量基准制定作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以“细化量化、公开透明、动态调整”为目标,科学制定、严格管理裁量基准,着力解决处罚标准不统一、执法随意性大等问题,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二、明确工作重点,扎实推进裁量基准制定任务
(一)严格遵循制定原则
坚持“合法合规、过罚相当、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不得增设新的处罚种类或加重、减轻义务。裁量阶次划分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避免“轻过重罚”或“重过轻罚”。要加强统筹协调,统一全市同类执法尺度,避免部门间、区域间标准冲突。注重便民利企,对初次违法、轻微违法等情形,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裁量基准。
(二)全面梳理法规涉及的裁量事项
各部门要对照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详见附件),逐条梳理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条款,结合我市执法实际,全面摸清需要制定裁量基准的具体事项,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科学制定裁量基准内容
裁量基准应参照上级部门制定的规范,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内容,确保“可操作、可执行、可监督”。要细化“从轻、一般、从重”等裁量阶次,明确对应的违法情节(如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多次违法等)。要量化处罚幅度,明确罚款金额的具体区间、没收违法所得的比例等。
三、规范制定程序,确保裁量基准质量
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环节:
(一)开展调研论证
各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基层执法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了解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裁量基准符合实际、科学可行。
(二)组织起草文本
各部门根据梳理的法规条款和调查研究结果,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明确牵头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员,起草裁量基准文本。文本应包括:适用范围、裁量因素(如违法次数、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裁量阶次及具体标准等内容,确保逻辑清晰、表述准确。
(三)公开征求意见
裁量基准文本草案形成后,要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同时征求相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基层执法单位意见。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组织听证。
(四)合法性审查
起草部门应当对裁量权基准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学者或行业协会参与论证,重点评估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裁量阶次划分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等。加强与自治区厅局沟通,避免出现标准不一、同案异罚现象。
(五)集体审议决定
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起草部门应将裁量基准文本提交本部门党组会或局务会等集体决策会议审议,充分讨论并形成明确的审议意见。审议过程应记录存档,确保决策过程可追溯。
(六)备案审查公布
裁量基准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系统,向市司法局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依据、征求意见相关材料、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备案材料进行备案登记。
四、加强动态管理,确保裁量基准适应实践需求
因出现地方性法规修订、上级政策调整或执法实践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形,相关依据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应当自相关依据变化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准修订,并重新备案公布;对不符合实际情况、不能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或因法规废止而失去效力的裁量基准,要及时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裁量权基准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五、强化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统筹协调本部门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明确责任科室和完成时限,确保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二)密切协作配合
同一部地方性法规涉及多个部门的,原牵头制定法规的部门作为裁量基准制定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涉及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部门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出现裁量权基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三)强化培训宣传
各部门要将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纳入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模拟执法等形式,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基准内容、适用规则及操作流程,做到“知基准、用基准、守基准”。要加强对下级执法部门的指导,及时解决基层执法人员适用裁量权基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裁量基准内容及解读,提升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责任落实
各部门应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及时完成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公布工作。市司法局将建立工作清单,定期调度进展,推动按时完成。
附件: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且涉及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附件
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且涉及行政处罚
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序号 | 地方性法规名称 | 牵头起草部门 |
1 | 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 市住建局 |
2 | 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 市住建局(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3 | 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 市水务局 |
4 | 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 |
5 | 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市自然资源局 |
6 | 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 市住建局 |
7 | 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 市水务局 |
8 |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 | 市水务局 |
9 | 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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