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乌海市“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5-04122 | 发文字号: | 乌司通〔2025〕21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乌海市“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8-08 10:52:2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强化事前监督和源头防控,推动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养提升,着力解决单纯事后监督的被动问题,现将《乌海市“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6月18日
乌海市“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推动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养提升,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环境,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等重点行政执法领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指执法监督员全程参与现场执法,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行政执法人员改正,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执法监督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企业代表、乌海市社会监督员、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及各区司法局、各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 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
(三)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法治素养,在相关行业或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执法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执法监督员的情形。
第七条 执法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与“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列席评议会议;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可以对现场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表监督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三)积极建言献策,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法治乌海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执法监督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重仪表仪态,规范言语行为,不得作出有损于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向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泄露检查信息;
(三)不得利用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影响。
第九条 行政检查事项确定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基本情况及时间地点于3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执法监督员参与现场执法。
第十条 “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当场责令检查对象整改,无法当场整改的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问题,执法监督员应当指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新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员重点围绕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用语、使用执法装备设备、全过程记录等情况是否规范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指正,督促行政执法人员改进。
第十二条 “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结束后,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召开评议会议,对行政执法开展“公述民评”。
第十三条 对“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发现的问题和执法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可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被监督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执法监督员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和配合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合理合法的建议应当及时采纳。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监督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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