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司法局 关于梳理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 行政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清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4-06642 | 发文字号: | 乌司通〔2023〕57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司法局 关于梳理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 行政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清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0-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10-30 16:42:0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为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各类市场主体健康持续发展,持续激发市场活力,指导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柔性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容错纠错机制,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我市已梳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梳理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依法监管与容错纠错相结合、过罚相当与宽严相济相结合、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原则,科学制定、合理实施“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提醒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编制标准
(一)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1、如实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1、适用于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2、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3、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其他依法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3、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其他依法符合不予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形。
(四)不得纳入“三张清单”情形:
对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较大、潜在风险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失挽回难的坚决排除在清单之外,如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实施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不得纳入“三张清单”。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依法实施。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强统一领导,确定牵头科室,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按照标准全面梳理本系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在制定清单和编制具体情形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并充分征求执法一线的意见,并经过专家论证、法制审核并集体研究后公开发布,同时向市司法局备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清单不求大而全,注重实用性,成熟一项纳入一项,结合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二)加大宣传,培训指导。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三张清单”的社会普法宣传,提升企业和广大群众知晓度并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公民主动遵法守法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做好本系统“三张清单”的对外宣传和对执法一线人员的培训、指导,转变行政执法人员“以罚代管”“粗暴执法”“简单执法”和“执法一刀切”理念,加强精准执法和柔性执法,确保清单能够全面、准确贯彻实施。
(三)常态坚持,动态管理。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大“三张清单”贯彻落实力度,避免出现“制度墙上建、管理手中无”的摆设,建立跟踪评估、统计汇总常态机制,形成半年度工作成效总结报送市司法局。如发生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在施行过程中不符合管理实际或者企业、群众争议较大的情形,应当按照清单制定程序及时调整并履行公布备案手续,不断优化完善“清单”内容。
(四)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相关案件行政执法程序,统一全市执法尺度和标准,加强“法制审核”研判,对适用清单内容的案件,统一执法办案尺度,避免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处理结果畸轻畸重。对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企业,纳入企业监管档案记录、信用体系管理实施分类监管。进一步细化企业“同一事项再次违法”后的处罚标准,真正使这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请各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格梳理、编制行政执法“三张清单”,于12月10日前将本部门梳理、审核、确认的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纸质版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至行政中心A座312室,电子版报送至邮箱(zfxtjd2019@163.com)。
联系人:刘慧 高亚平
联系电话:8992120
附件:1.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2.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3.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1: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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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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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附件2: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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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
2 |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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