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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给予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834C/2021-05977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司法局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概       述: 给予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1-11-18 10:15:2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给予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11-18 10:15:26 作者:司法局 来源:乌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权力名称 给予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律师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发现违法行为属实,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处罚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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