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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乌海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文章】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834C/2021-0814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司法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乌海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文章】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1-11-01 15:16:4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乌海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文章】
作者:司法局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乌海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严格司法鉴定准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自治区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司法厅领导的要求,根据《内蒙古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切实把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做深做实。

二、《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面评查,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重新审查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实验室资质,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三、评查工人涉及范围

该次评查工作适用于我市涉及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的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四、评查结果的运用

此次评查后,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已登记的执业类别与《执业分类规定》一致的,对其登记事项不予变更;不一致的,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从事某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和能力,根据评查结果对其执业的专业领域、分领域及项目进行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评查,经评查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重新核定其执业类别;不再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部门文件: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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