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作者:司法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乌司通〔2020〕34号

乌海市司法局

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市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规定及《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制的通知》(内司通〔2020〕2号)精神,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现将除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之外的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公布如下: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蒙中医药管理局)、审计局、能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文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区域经济合作局、信访局、税务局、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气象局

除本名录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提请本名录中制定主体的主管部门制定。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公布名录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以自己名义对行政职责管理权限内事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发,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同时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备案

今后因政府机构改革撤并需要调整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另行调整公布。

                            

2020年6月17

        

 乌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印发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