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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5日 作者:司法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乌海市委政法委员会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海市司法局

乌海市民政局

乌海市财政局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司发〔2019〕2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中共乌海市政法委员会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海市司法局             乌海市民政局

乌海市财政局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0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根据《自治区政法委 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厅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内司发(2018〕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既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和内容,也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减少纠纷,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互助,促进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平安乌海、法治乌海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按照法定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在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不同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工作

1.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条件,通过民主推选、公开招考、吸纳聘任等方式,将更多政策法律水平较高、年轻有为、有文化、有知识、有群众威信、热爱人民调解事业的人员吸纳进调解队伍,努力改善调解员队伍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新推选或者聘用的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初中以上学历,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享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和信誉,能熟练运用网絡信息技术,有较强的语言表迗能力。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村(居)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行政区域内村(居)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向推选单位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新当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3.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办法,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基层人民调解员,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4.扩大专职调解员队伍。根据矛盾纠纷化解需要,按照自治区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在党委政府的支持重视下,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比例。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聘用或者推选等方式产生。专职人民调解员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可以续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专职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不少于2名;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一般不少于1名;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不少于2名。

5.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根据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聘请具有相关领域调解经验、较强专业知识、较高社会威望、品行良好的优秀人士,担任特邀人民调解员,承担疑难和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通过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为村居(社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指导和参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二)明确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

 6.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参与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活动,掌握了解辖区社情动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或问题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或者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止矛盾纠纷处置脱节而造成纠纷升级和蔓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思想作风建设

7.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教育引导人民调解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调解文化,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8.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员行为,教育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培养优良作风。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9.加强党建工作。党员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员标准,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发挥党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建立党组织,落实基层党建基本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突出政治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10.落实培训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坚持分级分类培训、以区为主的培训原则,各区司法局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轮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市司法局负责辖区内大中型企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作为培训师资力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协调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状况,吸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通过委派调解、委托调解,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强司法确认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力度。

11.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加强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评选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和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需要,发挥好远程调解平台功能,推动信息技术和人民调解员培训的深度融合。加大双语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服务需求。

(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12.健全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的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强化人民调解员日常考勤、工作例会、请示报告、登记统计、廉洁勤政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岗在位履职,有序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职级晋升,建立落实人民调解员绩效评价体系,不断提高队伍绩效管理。

13.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员统计备案。根据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统计备案制度。原则上,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所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统计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统计备案,由区司法局负责;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统计备案,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和信息库,通过自治区12348网络平台和4K电视终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人民法院,方便群众选择和监督。

14.完善退出机制。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六)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15.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切实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车间调解小组长、村(居)网格员的社情民意信息员的作用,协助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壮大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以及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发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专业职能,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鼓励扶持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通过以财政资金奖励、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以及采取行业准入、从业特许、税费减免等激励手段,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基础。

16.组建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团。引导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聘请优秀律所、律师、调解专家主动对接中心工作、重大专项活动,提供专业化人民调解服务。注重发现培养在不同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民调解员,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政策扶持、经费保障和典型宣传。

17.建立咨询专家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设立由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

(七)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18.推动落实政府的经费保障责任。加大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力度,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经费、调委会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积极争取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建立健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

19.建立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和案件补贴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每月固定补贴+案件补贴”报酬制度,兼职人民调解员和特遨人民调解员主持案件调解实行一案一补,兑现案件调解奖励。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固定补贴标准可根据我市居民收入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由司法行政机关商财政部门确定。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标准根据《乌海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以调定补”实施办法(试行)》确定落实。

20.深入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将人民调解服务纳入有关购买主体的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会等人民调解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部门的承接主体库。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确定。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实行项目化运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鼓励人民调解协会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引导,支持优秀人民调解员、资深律师等有调解专长的人士设立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统一指导与管理。逐步建立一批完全以调解为业、待遇更优厚、荣誉感更强的职业调解员队伍。引导职业调解员敢于啃硬骨头,率先深化专业调解工作。

21.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

22.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本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有效分担工作中存在的意外风险。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切实增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注重发挥人民调解自治功能,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落实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成效、需要解决的困难问题和工作反馈机制,推动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深化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体部署,融入党委政府主导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协作,共同做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二) 落实部门职责

按照自治区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促进其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经费保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各方面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 加强表彰宣传

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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