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司通〔2018〕21号
关于印发《乌海市司法局综合(警务)督察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直属二级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要求,现将《乌海市司法局综合(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8日
乌海市司法局综合(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司法行政综合(警务)督察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合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警务)督察是指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对司法行政全部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综合(警务)督察工作必须遵循党组授权、依法督察、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司法局成立综合(警务)督察室,负责市司法局综合(警务)督察工作并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综合(警务)督察工作。
第五条 综合(警务)督察室职责范围
(一)研究制定综合(警务)督察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戒毒以及其它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进行全面督察;
(三)对重大敏感时期、重要时间节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戒毒所安全稳定、安全生产、安全隐患进行督察检查;
(四)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和投诉重大案件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六)组织、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综合(警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积极配合上级督察部门开展督察活动;
(八)负责履行有关综合(警务)督察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程序方法
第六条 综合(警务)督察工作程序
(一)综合(警务)督察室年初根据市司法局工作部署,制定全年综合(警务)督察计划,确定全年综合(警务)督察工作内容,全年综合(警务)督察计划由局党组研究讨论后确定。
(二)综合(警务)督察室根据督察计划和局党组的安排,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进行督察,并由综合(警务)督察室牵头组织实施。根据督察的需要,可抽调有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督察组。
(三)市司法局各科部室、支队进行业务督察时,需填报督察工作台账,及时报送综合(警务)督察室备案。
(四)督察结束后,要将督察情况形成督察报告,并及时汇报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存档备查。重要督察事项要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七条 综合(警务)督察工作制度
(一)定期报告制度。各区司法局和戒毒所每月要以督察专报的形式向市司法局报告开展综合督察的情况,对重要督察情况随时上报。
(二)情况通报制度。对涉及全局性的重点督察情况, 综合(警务)督察室要予以通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总结经验,交流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指出问题,责成其报告原因,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程式工作规范,实现动态化管理。在进行重大督察活动时, 综合(警务)督察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建立综合(警务)督察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察,确保任务落实。
(四)联合督察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综合(警务)督察室将会同局机关各科部室、支队和直属二级单位、各区司法局联合开展综合(警务)督察。
(五)沟通协商制度。召开情况沟通会,由综合(警务)督察室牵头,局机关相关科室处、支队和直属二级单位、各区司法局的督察部门人员参加。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八条 综合(警务)督察工作方法
(一)现场督察。对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局党组授权,组成督察组深入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戒毒场所和法律服务部门进行综合督察。在实地查看和查阅档案资料的同时,要同工作人员、群众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掌握真实情况。被督察单位对督察事实或问题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辩证据和理由,双方共同确认签字生效。现场督察又可分为跟踪督察、抽样督察、调研督察等。
(二)暗访督察。综合(警务)督察可采取不打招呼,轻车简从,直接深入基层一线的办法,对基层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暗访,了解决策落实的真实情况。
(三)网上督察。通过网络信息手段,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执勤、服务群众及内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动态实时的监督检查。
(四)电话督察。通过电话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情况进行督察,并对一些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探索并逐步建立综合(警务)督察评价机制,把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依据,并同领导干部任免及评先评优挂钩。
第十条 综合(警务)督察工作奖惩机制
(一)对工作成效明显、措施得力、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工作不力,在落实决策中出现偏差甚至造成失误的,通报被督察单位,责成及时纠正;
(三)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经督察催办仍不落实的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四)对久拖不决、弄虚作假的,要调查核实,追究领导责任,并通报其主管部门;
(五)对因失职、渎职等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经局党组研究同意,上报市委及市纪委联合纪检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工作落实不力、制度执行不彻底的单位实行连带处罚制度,即同时处罚存在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督察工作机构。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各区司法局和直属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警务)督察工作,切实加强对综合(警务)督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警务)督察机制,构建完善工作网络。各区司法局和戒毒所应成立综合(警务)督察机构,加大综合(警务)督察力度,提高综合(警务)督察实效,把督察工作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各区司法局和直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综合(警务)督察责任,将综合(警务)督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要亲自过问办理情况,并亲自带队进行督察。
第十四条 各区司法局和直属二级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为综合(警务)督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装备和经费。要重视综合(警务)督察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综合(警务)督察人员,切实加强综合(警务)督察力量。要加强对综合(警务)督察人员的考核工作,对不适应综合督察岗位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上级综合(警务)督察杋构可以指令下级综合(警务)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下级综合(警务)督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上级综合(警务)督察机构交办的督察事项,并将督察结果报告上级综合(警务)督察机构。
第十六条 根据综合(警务)督察工作要求,被督察单位应当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综合(警务)督察工作人员可对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第十七条 综合(警务)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督察人员在综合(警务)督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综合(警务)督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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