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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6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区司法局、各直属律师事务所:
《乌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9日乌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一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乌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19日乌海市律协一届一次
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为了增强律师协会的凝聚力,体现协会会员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精神,对因死亡、伤残、身患重症的会员及直系亲属给予经济帮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律师协会设立乌海市律师互助基金,资金来源由协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100元,同时接受社会捐赠。
第三条 乌海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由乌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受常务理事会领导。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主任王志军(律协会长),副主任赵云涛(律协秘书长),工作人员王旭东、李慧、张晓娟。
第四条 互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如有余额,自动结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互助金使用情况及余额进行年度通报,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协会会员及直系亲属为互助对象。
(一)已交纳当年度互助金和会费的注册律师及直系亲属。
(二)加入律师协会并交纳当年度互助金的律师管理人员。
第六条 互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下称申请人)可经其所在单位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经确认后给予救助。
(一)死亡。
(二)十级以上伤残。
(三)患重大疾病。
第七条 互助金救助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并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救助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确认会议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确认会议采取表决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 救助对象每年度就同一救助事由只享受一次救助。
第十条 救助金标准。
(一)死亡
执业在10年以上(含10年)者,救助金不超过1000元,执业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800元,执业在5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500元。
直系亲属死亡的,救助金不超过300元。
(二)伤残
执业在10年以上(含10年)者,伤残五级(含五级)以上,救助金不超过1500元;七级(含七级)以上五级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1000元;十级(含十 级)以上七级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500元。执业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者,伤残五级(含五级)以上,救助金不超过1000元;七级(含七级)以 上五级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800元;伤残十级(含十级)以上七级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500元。执业在5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600元。
直系亲属伤残的,救助金不超过500元。
(三)疾病
患重大疾病,执业在10年以上(含10年)者,救助金不超过1500元;执业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1000元;执业在5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600元。
直系亲属患重病救助金不超过500元。
自杀、自残或其他违法原因致死,致残的不在救助之列。
第十一条 互助对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收回救助金,并在全市通报。互助对象所在单位承担退回救助金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乌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乌司发〔2006〕27号                   签发人:赵云涛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乌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直属律师事务所:

《乌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9日乌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一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乌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19日乌海市律协一届一次

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为了增强律师协会的凝聚力,体现协会会员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精神,对因死亡、伤残、身患重症的会员及直系亲属给予经济帮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律师协会设立乌海市律师互助基金,资金来源由协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100元,同时接受社会捐赠。

第三条 乌海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由乌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受常务理事会领导。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主任王志军(律协会长),副主任赵云涛(律协秘书长),工作人员王旭东、李慧、张晓娟。

第四条 互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如有余额,自动结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互助金使用情况及余额进行年度通报,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协会会员及直系亲属为互助对象。

(一)已交纳当年度互助金和会费的注册律师及直系亲属。

(二)加入律师协会并交纳当年度互助金的律师管理人员。

第六条 互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下称申请人)可经其所在单位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经确认后给予救助。

(一)死亡。

(二)十级以上伤残。

(三)患重大疾病。

第七条 互助金救助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并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救助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确认会议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确认会议采取表决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 救助对象每年度就同一救助事由只享受一次救助。

第十条 救助金标准。

(一)死亡

执业在10年以上(含10年)者,救助金不超过1000元,执业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800元,执业在5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500元。

直系亲属死亡的,救助金不超过300元。

(二)伤残

执业在10年以上(含10年)者,伤残五级(含五级)以上,救助金不超过1500元;七级(含七级)以上五级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1000元;十级(含十 级)以上七级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500元。执业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者,伤残五级(含五级)以上,救助金不超过1000元;七级(含七级)以 上五级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800元;伤残十级(含十级)以上七级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500元。执业在5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600元。

直系亲属伤残的,救助金不超过500元。

(三)疾病

患重大疾病,执业在10年以上(含10年)者,救助金不超过1500元;执业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1000元;执业在5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600元。

直系亲属患重病救助金不超过500元。

自杀、自残或其他违法原因致死,致残的不在救助之列。

第十一条 互助对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收回救助金,并在全市通报。互助对象所在单位承担退回救助金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乌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乌司发〔2006〕27号                   签发人:赵云涛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乌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直属律师事务所:
《乌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9日乌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一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乌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19日乌海市律协一届一次
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为了增强律师协会的凝聚力,体现协会会员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精神,对因死亡、伤残、身患重症的会员及直系亲属给予经济帮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律师协会设立乌海市律师互助基金,资金来源由协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100元,同时接受社会捐赠。
第三条 乌海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由乌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受常务理事会领导。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主任王志军(律协会长),副主任赵云涛(律协秘书长),工作人员王旭东、李慧、张晓娟。
第四条 互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如有余额,自动结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互助金使用情况及余额进行年度通报,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协会会员及直系亲属为互助对象。
(一)已交纳当年度互助金和会费的注册律师及直系亲属。
(二)加入律师协会并交纳当年度互助金的律师管理人员。
第六条 互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下称申请人)可经其所在单位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经确认后给予救助。
(一)死亡。
(二)十级以上伤残。
(三)患重大疾病。
第七条 互助金救助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并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救助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确认会议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确认会议采取表决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 救助对象每年度就同一救助事由只享受一次救助。
第十条 救助金标准。
(一)死亡
执业在10年以上(含10年)者,救助金不超过1000元,执业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800元,执业在5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500元。
直系亲属死亡的,救助金不超过300元。
(二)伤残
执业在10年以上(含10年)者,伤残五级(含五级)以上,救助金不超过1500元;七级(含七级)以上五级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1000元;十级(含十 级)以上七级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500元。执业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者,伤残五级(含五级)以上,救助金不超过1000元;七级(含七级)以 上五级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800元;伤残十级(含十级)以上七级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500元。执业在5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600元。
直系亲属伤残的,救助金不超过500元。
(三)疾病
患重大疾病,执业在10年以上(含10年)者,救助金不超过1500元;执业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1000元;执业在5年以下者,救助金不超过600元。
直系亲属患重病救助金不超过500元。
自杀、自残或其他违法原因致死,致残的不在救助之列。
第十一条 互助对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收回救助金,并在全市通报。互助对象所在单位承担退回救助金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乌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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