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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6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应对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和律师业面临的严峻挑战,提高企业和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我部决定在今年底前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应适应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 制化进程,加强律师来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制工作和律师制度。
      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公司律师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3、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4、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
6、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三)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年限计入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以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三、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
(一)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所在企业管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四)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公司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公司律师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材料等。
(六)公司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四、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重视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选择法律事务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地开展。要加强指导,精心组织,认真总结经验。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试点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司 法部。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试点是当前大家普遍关心的另一个热点问题,记者就此对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进行了专访。
        问:司法部提出开展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们提出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试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对政府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机关 和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更为复杂的法律事务,迫切需要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这种专门的律师队伍来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 面,是进一步完善律师组织结构的需要。建立中国特色律师制度既要从国情出发,也需要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从一些律师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的情况看,这些国家 大多设有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而我国除了军队律师外,只有社会律师一种形式,律师结构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逐步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 队伍并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格局。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制度。
   
    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同社会律师有什么不同?
        答: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最明显的区别有两点:一是身份的双重性。公职律师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公司律师属企业的内部人员。 因此,公职律师既是国家公务员又是律师,公司律师既是企业的职工或雇员又是律师。二是服务对象的固定性。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不 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一是专门的法律职业资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必须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接受更为严格的继续教育和执业纪 律、职业道德培训。二是职责和权利广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可以深入、广泛地参与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之中,而且在调查取证、查 阅案件材料,以及加入律师协会、参加律师职称评定等方面与社会律师享有同等的权利。三是地位明确。当今的律师业已是发展较为成熟的法律服务行业,建立公职 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也有助于构筑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平台。四是符合国际惯例。当今世界上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其政府部门 和大的企业都有自己专门的律师。我国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可以便于对外交往。
       
问:作为主管部门,请谈谈司法部将采取什么形式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
      答:现行律师法对此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改革措施,正处于试点阶段。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司法部于去年制定 了开展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下一步,我们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抓紧研究起草相关的 工作规范。一旦条件成熟,我们将及时提出修改律师法的建议,尽快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纳入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框架之中。
       
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发展前景如何?
      答:一个制度是否有生命力,我认为最重要一条,就是看这个制度是否有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也就是说社会需不需要这个制度。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实践 证明,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必然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律师作为法律的实践家,深谙各种法律、制度和规则,必然要在其中扮演重要 角色。我国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正是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伟大进程中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大背景下出现的,可以说是应运而生。现在,无论是政府职能部 门还是大的公司企业都非常关注、重视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有些单位已经颁证挂牌,有些单位正在抓紧做试点的准备工作。从目前情况看,发展势头很好。我认 为,这项制度是一个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制度,实践必将证明,它会对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律师 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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