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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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关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
(1998年9月22日) 内司发(1998)12号
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分院、司法局:
为促进全区法院、检察院廉政建设和律师廉洁执业,正确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系,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树立法官、 检察官和律师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法、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法官、检察官不得私自会见承办案件的律师;律师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不得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
三、法官、检察官不得接受律师的馈赠,不得利用职务向承办案件的律师索要钱物;不得接受律师在办案中的宴请或邀请参与任何形式的高消费活动;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或刑事辩护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案件承办机关或人员请客送礼,不得向法官、检察官馈赠钱物。
四、法官、检察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让律师或通过律师让当事人报销各种费用;不准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摊派或拉赞助;律师不得以“赞助”、“案件介绍”等各种名义向法官、检察官支付费用。
五、除法律规定外,法院、检察院不得为当事人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为其介绍案件。
六、法官、检察官调出、辞职或办理离、退休手续之后从事律师职业的,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七、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是律师的,该律师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直接承办或职权范围内的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八、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承办人员出示经过年检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代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承办人员不得接受未经年检注册的律师参与案件代理或刑事辩护。
九、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向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或举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律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向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或举报。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纪检部门对举报、揭发或反映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悚地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对举报、揭发或反映律师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分 别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举报后不属自己调查范围的,应将材料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查处情况相互通报。
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廉洁自律比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