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司通〔2023〕50号
乌海市司法局
关于更新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区司法局:
为更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理顺行政执法管理机制,明确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关于印发<关于涉及开发区和部门派出机构行政复议管辖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司通〔2023〕114号)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乌海市司法局结合部门机构调整及执法工作实际,对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更新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39个)
档案局、保密机要局、新闻出版版权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宗教事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文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统计局、能源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医疗保障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税务局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部门(5个)
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14个)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政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能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低碳工业园执法支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滨河执法支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考核稽查执法支队、医疗保障稽核中心
四、有关要求
(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50号)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评议和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有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将被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同时要切实履行执法主体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执法对外责任。
(三)今后,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而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市司法局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文件均不再执行。
各区司法局参照有关要求同步开展各自辖区的行政执法主体重新梳理确认工作,向社会公示结果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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