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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7日 作者:司法局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关于调整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直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最新修订调整及我市档案机关管理实际,将2021版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权机构中的档案史志馆删除,调整后的乌海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档案局、保密机要局、新闻出版版权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宗教事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文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统计局能源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医疗保障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税务局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气象局、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化旅游体育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政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能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低碳工业园执法支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滨河执法支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考核稽查执法支队、邮政业安全中心、医疗保障稽核中心

四、有关要求

(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50号)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有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除依法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外,要切实履行执法主体监督管理责任,将被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今后,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凡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市司法局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各区司法局同步开展各自辖区的行政执法主体重新梳理确认工作,向社会公示结果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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