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司法局关于《乌海市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第一版)》的公示
为了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市司法局根据法律、法规,对适用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行政调解事项及适用条款进行梳理汇总,并在沟通认领的基础上,根据《乌海市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乌海市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第一版)》,现予以公示。
(联系人:白雪梅,联系电话:0473-3998772)
附件:《乌海市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第一版)》
乌海市司法局
2023年3月9日
乌海市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 行政调解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
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发时间 | 适用条款 | 实施主体 | ||
1 |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调解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教育部 | 2002年3月26日(2010年12月13 日修订) |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 市教育局 |
2 | 治安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年8月28日(2012年10月26 日修订) |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市公安局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部 | 2012年12月19日(2020年8月 6 日第三次修订)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 |||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年10月28日2021年4月29日修订) |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3 | 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调解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4年12月1日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市民政局 |
婚姻纠纷调解 | 《民法典》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20年5月28日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
4 |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解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 2006年5月30日(2019年3月29日修订) |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 市财政局 |
5 | 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7年12月29日 |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 市人社局 |
6 | 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4年5月11日(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 |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市生态环境局 |
噪声污染赔偿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21年12月24日 |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 ||
土壤污染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8年8月31日 | 第九十六条 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7 | 工程竣工结算纠纷调解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3年12月11日 |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市住建局 |
8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1999年10月11日(2016年9月2日修订) | 第二十条: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依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办理。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纠纷调解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05年6月24日(2021年8月11 日第四次修订) |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 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 ||
9 | 水事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8年1月21日(2016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 |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市水务局 |
水土流失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年6月29日(2010年12月25日修订) |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
10 | 农机事故赔偿争议调解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9年9月17日(2019年3 月 2 日第二次修订) |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 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市农牧局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年7月8日(2022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农业部 | 1997年3月26日 | 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纠纷调解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2012年10月9日 | 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 ||
11 | 消费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年10月31日颁布(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87年2月1日(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 |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 ||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2年8月23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 | 第六十条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产品质量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年2月22日 (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专利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4年3月12日 (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 |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12 | 旅游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3年4月25日(2018年10月26 日第二次修定) |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13 |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调解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4月4日 |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市卫健委 |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8年7月31日 |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
14 |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6年6月25日(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区范围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94年3月26日 |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
土地复垦损失补偿费争议调解 | 《土地复垦条例》 | 国务院 | 2011年3月5日 |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林业部 | 1996年10月14日 |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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