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司法局2018年度政府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乌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乌政公办字〔2019〕1号)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布2018年度乌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2018年,我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乌海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着力推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解读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全市政务公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把政府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局机关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制定印发了《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
(二)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加强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修订完善了《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对机关发文稿纸进行了改版,涉及了保密审查选项和信息公开选项,全年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失泄密行为;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发布政府信息,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更新。明确了局机关新闻发言人,并对发言人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规定。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制度,明确谁出台谁解读的政策解读责任制。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回应,及时答复“12345”市民服务平台反映的舆情,并按照市委网信办工作要求,及时回应涉市舆情。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出台了《乌海市司法局网站信息发布制度》、《乌海市司法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乌海市司法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我局在市民中心设立了法律援助窗口,市民可直接申请法律援助,在醒目位置公示了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的材料和流程,确定了法律援助为我局“一次办”项目,为群众提供一次办结服务。与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建立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加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加强网上政务平台建设,局机关门户网站开通了留言板功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上平台建设。
(三)加强政策回应解读
在局门户网站设置了政策解读专栏,及时更新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在局门户网站设置了新闻发布专栏,及时发表文章。在门户网站设置了留言板和民意征集专栏,市民可通过专栏留言和进行提问,我局可直接通过后台回应群众关切。在微博、微信、今日头条开通了政务公众号,并及时发布政务信息。
(四)加强预决算公开
在局门户网站设置了预决算公开栏目,并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时公开上年度决算和本年度预算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在司法局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更新司法局工作职责、领导介绍、政务公开、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信息。并对权责清单进行了梳理完善,及时在通知公告中公开。全年通过各种形式公开信息149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未出现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开展情况
在局门户网站设置了依申请公开专栏,网民和直接下载和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2018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投诉情况及处理及结果
2018年,我局未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本年度未发生针对我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案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公开工作成效与社会公众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实际工作中仍有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存在不规范、不完善、不顺畅的地方。公开自觉性、时效性差。
下一步,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度广度。提高对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更好地运用新媒体手段。要充分利用我局新媒体平台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
2019年2月18日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样表)填表指南
填表单位(盖章):乌海市司法局
统计指标 | 单位 | 统计数 | 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49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3 | 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条 | 13 | 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一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49 | 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14 | 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43 | 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一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的总次数。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1 | 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机公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
不是《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
8.告知通过转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因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已停止收取此项费用。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7 | 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5 | 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
单位负责人:张海军 审核人:贺华春 填报人:王耀艇
联系电话: 3998778 填报日期:2019年2月18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