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为做好司法行政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置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根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置的相关要求,制定我局突发事件新闻处置预案。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我局应对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规范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释疑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由市司法局制订,适用于本局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四、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布 和
副 组 长:高华 张海军
成员单位:各区司法局、局属各二级单位
成 员:王旭东、黄海龙
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报道组办公室设在局政治部。
(二)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报道组职责
1、根据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服从市委、市政府、宣传部、应急办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召集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临时新闻中心。
2、负责本局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媒体活动的协调,实施信息统一发布。
3、按照“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突出重点、分类处理、主动引导”的处置原则,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审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通稿,报经市委、市政府、宣传部、应急办审批后,由新闻发言人在第一时间提供给媒体,适时对外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4、联系沟通采访事件的相关记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宣传部、应急办报告,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市委、市政府、宣传部、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宣传事项。
五、工作原则和要求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报道组要立即启动预案,确保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同时,要提请市委、市政府、宣传部、应急办,及时公布新闻联系电话,接受媒体及社会公众电话咨询,并做好各类媒体采访接待工作。应急电话设在局办公室 0473-3998778。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要切实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新闻处置工作有利于整个事件的妥善处理,有利于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本局的重大、较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新闻处置工作要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局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指导并具体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事件相关信息。对涉外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口径,须报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后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局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报道组可根据需要,按规定程序要求适时发布善后工作有关新闻信息,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宣传部、应急办。
2、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宣传部、应急办对整个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的总结与评估,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七、保障措施
1、突发性公共事件新闻处置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局机关统一予以保障。
2、局政治部、办公室在组织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新闻宣传工作学习培训时,要将如何做好突发性公共事件新闻处置作为一项学习重要内容。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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