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司办发〔2012〕4号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司法局
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部室:
现将《乌海市司法局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乌海市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抽查登记表
2、乌海市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签到(退)薄
3、乌海市司法局请假条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乌海市司法局机关
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为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培养和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及考勤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原则。政治部是干部请销假及考勤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抽查、汇总、通报。科室为日常考勤单位,实行日考勤月汇总。
二、科室考勤实行签到(退)制,干部职工每日上下午签到(退),在岗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5时至18时,上下班时间15分钟内到科室负责人处签到(退),超规定时限内不签到(退)按迟到(早退)记录。上班时间内离岗按脱岗记录。
科室负责人为考勤主要责任人,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副科长或科室其他人员考勤。每星期填报一张考勤表,经科长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政治部。每月由局政治部和纪检组协同对全局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3次定时抽查,每周进行1-2次不定时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机关工作人员请(病、事、婚、丧、产、探亲)假、公休一律实行审批制度。请假、公休必须填写假条,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送政治部备案。
四、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2日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日以上由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副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等)请假1日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日以上3日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4日以上由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请病假3日以上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五、机关工作人员请探亲、婚、丧、产、病、事假及公休期间待遇按公务员相关规定办理,但必须坚持个人申请,服从科室工作安排的原则,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公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原因,可分两到三次休完,但科室不能安排两人以上同时公休。
六、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学习、开会、培训,由科室负责人向政治部提交相关通知或说明,由政治部统一登记,科室以本人公出记考勤。
七、续假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无故不请假或未办手续者按旷工对待。
八、工作人员全年累计请病假超过40天(含),取消年底工作出勤奖,40天以内10天(不含)以上部分,每请1天扣发年底工作出勤奖3%。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含),取消年底工作出勤奖,20天以内5天(不含)以上部分,每请1天扣发年底工作出勤奖的6%。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取消年底工作出勤奖,未超过上述期限的,按照前两项标准扣发。
九、工作人员旷工1次,扣发年底工作出勤奖的30%,累计旷工3次(含)以上,取消年底工作出勤奖。考勤负责人如隐瞒事实,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发生一次扣发年底工作出勤奖20%。
十、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取消年底工作出勤奖。
十一、工作人员全年请病假超过30天(含),请事假超过20天(含),或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十二、本办法同时适用机关聘用工作人员,办法未涉及内容,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办法具体内容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司法 考勤 办法 通知
抄送:本局各领导
乌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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