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乌海市公安局 乌海市司法局
2015年9月14日
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协调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盟市公、检、法机关全覆盖的工作部署,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公、检、法机关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有利于正确引导信访群众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直接为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公、检、法机关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提高信访法制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增强律师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律师良好形象,提升律师社会地位。
二、明确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的原则
(一)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执业,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一是要立场坚定。律师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应当自觉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服务,为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二是要忠于法律。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事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三是要有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既要依法维护信访人与被访单位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秩序。
(二)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一是要廉洁自律。律师应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二是诚实守信。律师对信访人要真诚相待,一视同仁,尽职尽责地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三是保守秘密。律师应严格保守信访接待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应依法对信访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进一步密切党群、政群关系,维护信访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明确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的职责和工作方式
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的有关要求,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和引导信访群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
(三)接受公、检、法机关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四)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公、检、法机关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引导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方式:天晟律师事务所、坤泰律师事务所、济海律师事务所分别组织律师以月为单位参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的信访接待工作。到市人民检察院为星期一、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星期二、市公安局为星期三;律师参与接访时间为上午9:00—12:00。各律师事务所每月25日前,要将下月的律师信访接待安排名单报到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四、严格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的程序和工作纪律
(一)律师接待信访人,要记录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公、检、法机关信访部门沟通意见,不得随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性答复;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案件,应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由公、检、法信访部门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理.
(二)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接待信访人时一律带胸牌,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唆使、组织信访人上访、越级上访。
(三)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工作,在参与信访接待过程中自觉接受公、检、法机关的管理和指导,服从公、检、法机关的安排和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如有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的情况,将依据《律师法》和律师协会有关规定对接访律师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司法局负责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查考核工作。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分别负责做好本单位律师接待信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具体安排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期间的相关工作,制定律师接访程序;负责信访接待业务的指导以及有关信访事项的督办。
(三)建立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司四个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四)加大对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对参与信访接访的律师,适当给予补助。
(五)各区律师参与公、检、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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