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自治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乌海分会:
为认真落实司法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精神,充分发挥全市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提高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现就组织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等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意义
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制定社区矫正法”。当前,社区矫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则是健全社会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广大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普遍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具有坚定的法治信念和奉献社会的意愿和能力,阅历丰富,具备可支配的时间和活动空间,且大多生活居住在社区,分布在社区服刑人员的周围,优质的人力资源是社区矫正工作不可或缺的宝贵的社会力量。通过“自愿服务、结对帮扶”形式,让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参与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帮助有法律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和特别是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解法释疑,能够发挥法律的规范引领作用,帮助其认清犯罪根源,增添回归社会的信心和勇气,避免重新犯罪,从而增强社区矫正效果。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自治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乌海分会一定要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动员和鼓励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参与到我市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中来,优化社区矫正志愿者构成,提高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为建设法治乌海、平安乌海作出积极贡献。
二、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志愿者队伍
(一)组织推荐。各单位要本着“立足社区、就近就地、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组织发动、典型带动、活动吸引、上门聘请等多种方法,组织动员那些政治责任心强、身体好、威望高、经验丰富的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参与到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中来。
(二)培训与管理。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律师公证科、基层科、法制宣传科以及各区司法局负责对社区矫正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和人员管理。各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向社区矫正机构全面介绍推荐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志愿者情况,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建立健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志愿者信息库,区司法局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志愿者进行政策、法律以及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业务培训。
(三)介入服务。经培训的社区矫正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志愿者由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根据他们的特长、工作经历等情况,在征求志愿者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将其编入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成为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可根据他们的特长,对社区服刑人员集中进行法律常识、以案释法等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工作。
三、社区矫正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志愿者工作内容
社区矫正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志愿者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的安排和指导下参与以下一项或多项社区矫正工作:
(一)参加社区矫正理论和法学研究;研究解决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参与社区矫正实践创新工作;
(二)参加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宣告活动,阅看相关资料,了解其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悔改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家庭情况等,和矫正小组其他成员一起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
(三)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四)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反馈;
(五)协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教育活动,帮助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六)协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和专业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康复和矫治,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树立阳光健康、敢于直面现实的心态;
(七)协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服务,通过社区服务,培养其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劳动观念;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协调政府部门和学校、社会团体、民营经济组织,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在学习、生活、就业上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九)律师志愿者通过研究社区服刑人员申诉案件,协助确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服刑人员做好申诉工作;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
(十)律师事务所通过与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 “结对子”或担任法律顾问等形式,为基层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和协助基层单位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基层单位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加强社区矫正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志愿者队伍的工作要求
(一)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自治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乌海分会要把动员组织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服务社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委员要明确一名负责人主抓这项工作,加大推进协调力度,要主动与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对接,构建联动机制,定期研究会商,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自治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乌海分会要加强信息报送。对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碰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和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反馈,并与有关部门沟通,反馈信息。对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三)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按照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责任,把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吸收到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中来。充分发挥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小组中的职能作用,合理安排和指导他们参与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体制机制,切实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化建设。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激发和保护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志愿者的积极性,把社区矫正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年度先进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绩突出、结对帮教富有成效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广泛宣传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及好经验、好做法,注意发现和培养律师、人民调解员、普法宣传员志愿者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社会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2015年5月11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