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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AO-017-00-05-04-000-2016-001 组配分类 规划计划
  •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2月26日
  •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乌海市司法局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6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现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乌海市司法局

                                       201554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要求,健全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要求,坚持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并重,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不断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制

    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将人民检察院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并重点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程序和管理方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作用。

    人民监督员的设置

    市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监督员。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2、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

    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负责选任。各区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予以配合协助。

    3、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如下:

    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3)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4)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同一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4、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

        1)确定名额。(522日前完成)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

    2)组织报名。(617日至724日完成)市司法局在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在乌海日报及乌海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监督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在本实施方案下发时市人民检察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任期未届满的,按照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形式进行报名。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分别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和《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3)资格审查。(727日至828日完成)市司法局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保选任公平公正。对于组织推荐和自荐报名的原任人民监督员,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视为已任满一届。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选任总数的50%。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意人民监督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在确定的名额中优先选任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基层一线的代表,女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律师代表。

    4)公示名单。(91日至911日完成)市司法局对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市司法局制作《人民监督员名册》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出现缺额或需增加名额时,可以进行补选。

        5、人民监督员的管理

    1)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市司法局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市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市司法局负责市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工作。根据需要,市司法局可以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检察业务培训。

    2)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建立和使用。市司法局建立管理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市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由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司法局在市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以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参加监督案件的人员名单,市司法局及时告知该人民监督员并提供相关便利。各区人民检察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抽选人民监督员进行案件监督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其他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的,也可以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选择,并将人员名单和活动情况适时通报市司法局。

         3)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市司法局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数量、能力等基本情况。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市司法局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基本情况,并协助市司法局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

    人民监督员的奖惩。人民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的管理。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司法局给予表彰奖励。人民监督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市司法局应当对其进行劝诫,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理建议。人民监督员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由市司法局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书面通知市人民检察院和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并向社会公布。市司法局对人民监督员的奖惩情况,送市人民检察院。

        (二)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1.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2.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3.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4.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5.拟撤销案件的;

    6.拟不起诉的;

    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

    9.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10.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11.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2.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

    1、健全检察工作通报制度。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相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案件办理情况;接受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2、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帐制度。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款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建立案件台帐,在案管大厅供人民监督员查阅,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保证人民监督员及时掌握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从中发现监督线索。

    3、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检察机关对于下列情形,应当告知相关人员可以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1)接待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

    2)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

    3)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执行搜查、扣押时及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后,应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

    4)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做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时,同步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可以就该决定的合法性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5)在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告知如认为检察机关或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可以对此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6)对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在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告知相关当事人可以就检察机关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行为,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可以专门告知书形式告知,也可以与其他权利义务告知事项合并告知,相关告知文书附卷。如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在相关笔录或法律文书上载明告知情况并附卷。

    4、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可以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

    (四)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1、启动程序

    1)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监督的程序。检察机关承办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的,应当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在提出拟处理决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将拟处理决定(意见)、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准备齐全,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2)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的程序。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具有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以外其他九种情形的,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监督员提交、移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业务分工情况交由本院有关部门承办。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情形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承办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情形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将拟处理决定(意见)、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准备齐全,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2、人民监督员确定程序。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司法局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人民监督员,不参与随机抽选。抽选结果确定后,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告知被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说明相关事项,并为其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相应便利。一般案件应当确定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确定五名以上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3、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案件监督三日前,组织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将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主要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的材料送达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过程中,应向人民监督员提交拟处理决定(意见)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材料;应当全面客观介绍案情,说明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意见)及法律适用依据,以及对案件处理存在的分歧意见,如实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与监督相关的问题;必要时,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录音录像了解当事人的意见。

    4、评议表决和审查处理程序。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表决后,人民监督员应填写《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承办部门应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人民监督员同意拟处理意见的,报检察长决定。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拟处理意见的,承办部门研究分析后,再次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5、复议程序。检察机关未采纳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的,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人民监督员提出复议要求的,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人员进行审查。复议审查过程中要主动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审查终结后仍拟不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将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市人民检察院要成立以检察长任组长,分管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市、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程序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的配合工作;市司法局要设立司法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成立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负责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双方可以通过开展联合调研、信息通报、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司法局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市人民检察院要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等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向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推进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汇报改革工作的要求和开展改革工作的措施、成效。要认真听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意见,争取重视、关心和支持。要协调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解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涉及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问题,在司法行政机关单独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将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

    (四)注重宣传引导。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涉及的重大理论问题以及改革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指导推进各项改革工作。要注重对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的总结和推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了解、理解和支持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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