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索  引  号 KAO-017-00-03-02-000-2015-000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5年04月01日
  • 我市出台《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1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中的优势和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妇联、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纠纷呈现出数量增多、内容多样、成因复杂等新变化,一些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调处,极易引发刑事案件。《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充分认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协同推进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努力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设在各区,设主任1人,由同级妇联分管领导担任。同时聘任3-5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员由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妇联工作人员和懂法律、有专长、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维权志愿者中选聘。调解员任期3年,可连续聘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妇联现有维权阵地为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调解室设置调解员席、当事人席、旁听席,公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调解员名单,调解工作职责、基本原则、调解程序等。

    《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指导、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并协调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等职能部门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相互支持、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加大调解员的培训。积极协调和争取区委政府的支持,将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给予保障。要调动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推动新时期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