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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23-00---00-000-2012-241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08日
  • 我市出台《加强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8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乌海市委、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精神,近日,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乌海市加强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在三区建立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由各区公安分局推行一个派出所作为试点),设立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室。

    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治安纠纷的独立第三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室将吸纳具有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教师、机关干部,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社区人民调解员,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产生的民间纠纷,派出所可以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人民调解或者治安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实施意见》要求,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纠纷。坚持依法、平等自愿、保留诉讼、监督、属地管理等原则进行调解。《实施意见》对调解工作程序作了细致严密的要求,同时,成立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对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监督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调解,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通报调解工作情况,就治安纠纷预防和处置提出工作建议,达到保平安的治安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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