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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6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律师队伍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现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充分发挥律师队伍的职能作用,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 宣传及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规范信访工作,依法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职责

(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职责范围

1、为来访群众义务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群众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引导群众依据法律、法规解决有关问题。

2、依法疏导来访群众。对群众的来访案件,需要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解决的,引导来访群众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3、提供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群众,及时转到有关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提供法律服务。对有诉讼代理或其他代理要求的来访群众,及时引导、介绍到律师事务所,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5、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知识宣传,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做好来访群众的思想工作。

6、为市党政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

7、根据市党政领导批示或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信访部门在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中的职责

1、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参加律师接待来访人员工作的全过程,并负责记录及材料的整理归档。

3、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4、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时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案件协调会、听证会的,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

5、定期组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疑难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案件,通报、总结、交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6、为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的信访文件和信息资料。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司法行政工作和信访工作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分管秘书长、司法局局长、信访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二)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部署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2)听取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情况汇报;

(3)协调处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4)对重大疑难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经集体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2、联席会议由信访部门召集。

3、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三) 建立定期值班制度

每周五上午9:00--12:00安排1名律师接待来访群众,接待地点在市党委政府信访局接待室。选派律师工作由市司法局律公科负责。

(四) 各区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组织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具体办法。

四、工作程序

(一)来访群众先由信访部门接待处理,反映下列问题,由信访部门引导来访群众到律师接待室由律师接待:

1、 应当通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

2、 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问题;

3、 应当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的问题;

4、 法律咨询类的问题;

5、 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问题;

6、 其他应当由律师参与解决的问题。

(二)值班律师接待来访群众,要先经信访部门登记,再为来访者提供法律咨询。

(三)律师接待来访群众,要做好来访登记和谈话记录。

(四)来访群众需要法律咨询的,由接待律师当场解答;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律师应引导来访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经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理。

(五)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涉法上访案件的,律师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告知,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

(六)对需要出具书面意见的,由接待律师向信访部门值班领导汇报后,以接待律师个人名义出具。

(七)律师接待来访群众,需要归口单位接待处理的问题,由接待律师向信访部门反馈情况,由信访部门协调归口单位解决。

(八)律师接待来访群众,只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不得接受来访群众的委托代理,如有提出此种请求的,可告知来访群众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

(九)对确属无理取闹、扰乱办公秩序的来访人员,接待律师可交由信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工作纪律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无特殊情况必须服从指派;

(二)接待来访群众要服务热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周到,不得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对待来访者;

(三)要清正廉洁,依法办事,不得挑词架讼,扩大矛盾;

(四)对接触到的涉密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来访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五)要与信访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六、奖惩制度

建立评比奖惩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作为考核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一项重要内容,年终进行总结和评比,会同信访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要进行表扬或奖励,对不能尽职的律师要提出批评,对违法违纪的律师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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