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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834C/2020-0100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司法局 信息分类: 公共法律服务
概       述: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0-06-09 17:28:3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9 17:28:32 作者:司法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乌司通〔2020〕30号

乌海市司法局

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市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市本级行政机关、执法组织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能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文物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保密机要局、宗教事务局、新闻出版版权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税务局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档案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邮政管理局

三、有关要求

(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按照《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各区司法局对各自辖区内执法主体公示工作同时进行,经区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公示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2020年6月9日

        

 乌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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