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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6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管理工作,适应入世后律师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推动我市律师工作健康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切实转变职能,履行好司法行政机关职责

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律师管理职能,在履行好“准入、导向、监管”职责的同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切合实际的律师工作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

(二)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和推动律师工作健康发展;

(三)做好律师所年检、律师注册工作;

(四)对律师事务所的“硬件”及“软件”建设提出标准化要求,并检查落实。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市律师事务所缩减为五家以内,至少建立一家执业律师15人以上,办公面积达到200平方米,收入50万元以上的较大规模律师事务所。

(五)做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实施资质管理,通过行使资格授予、批所领证、吊销执业证书等职能,对律师行业进行调控;

(七)监管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工作,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好以上工作职责的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严把律师执业准入关。健全律师执业实习制度,规定实习资格,明确实习内容、期限、方式、鉴定标准,审核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实施岗前培训制度。实习期满,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必须参加岗前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要克服重业务培训、轻道德教育的现象,积极探索建立对实习律师品行进行考核的机制。凡品行不好的人,决不允许进入律师队伍,以确保律师队伍的纯洁性。

(二)严格律师事务所审批、管理制度。2003年及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律师事务所。现已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在2006年以前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律师事务所具有本科学历的执业律师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三)加大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检查力度。针对律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律师执业监督、责任追究、合理流动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检查。

(四)按照“六条禁止”执业纪律的规定,严格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违法违纪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违法违纪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追究管理责任。

(五)加强律师业务收费、财务及税收工作的管理。尽快落实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核准备案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制定统一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税费收 缴办法,解决律师的税费合法合理负担问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增强纳税意识,严格依法纳税。从2003年起,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以增 强律师的社会信用及参与竞争的能力。

(六)加强律师事务所案卷标准化管理,加大案卷检查力度,使案卷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七)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凡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党支部。不足三名党员的,要与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律师事务所联合建立党支 部。专职律师必须在2003年将组织关系转换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要重视和做好在律师队伍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律师 队伍中的共产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八)积极开展建立公职、公司律师制度的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公职、公司律师制度。

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

健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完善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创建律师事务所良好的社会形象是律师事务所的中心工作。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布置的任务;

(二)对律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三)组织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

(五)监督检查律师业务质量;

(六)追究违法违纪律师的过错责任;

(七)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好以上主要职责的同时,还应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学习和引进国外、区外、市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先进经验,不断适应国际律师行业通行的规则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努力建立管理民主、分配合理、监督有效、责权分明的管理机制。

(二)开展律师事务所标准化建设,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要求,制定、落实本所的硬件及软件建设发展规划。

(三)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禁“吃干分净 ”。在分配制度中要积极推广以执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服务质量、经济效益及事业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的分配办法,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律师事务所新的分配方式。

(四)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参照《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制定律师事务所规范的财务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监督。

(五)建立完善各项风险基金,参加养老、医疗、失业、执业责任保险。

(六)做好调处本所律师与律师间,律师与当事人间的纠纷,为本所发展提供稳定、团结的人际环境。

(七)为本所律师成为社会优秀形象代表创造条件,以提高本所良好的社会信誉,提高全行业的社会公信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示律师工作成 果及行业风貌,扩大律师的社会影响。要树立品牌意识,加大名牌律师事务所创建力度,积极开展“十佳律师”、“文明律师事务所”创建活动。

(八)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精神,继续积极开展国资所脱钩改制工作。

三、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律师的素质

(一)根据我市律师发展状况,制定律师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鼓励律师通过多种形势、多种渠道、多种层次的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增强律师的行业竞争力。

(二)抓好律师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到2006年,45岁以下的执业律师应该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律师事务所在聘用律师时应当将学历状况作为重要参考标准,以保证本所45岁以下律师到2006年全部达到本科以上学历。

(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律师在职攻读学位,提高学历层次。努力培养一批懂政治、懂法律、懂科技、懂经济、懂外语的专家型、高层次律师人才。

(四)律师应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从2003年起,全市律师每人每年必须至少承办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未尽法律援助义务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交纳1000元的代偿金;不交纳代偿金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注册。

(五)继续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在每年的继续教育工作中,要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列入培训内容,严格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将限制或取消其执业资格。

(六)继续开展律师业务质量评查互查活动,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要将律师的业务水平及办案质量做为律师工资和职称的参考依据,作为律师事务所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努力创建一支思想素质高,执业纪律好、服务质量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队伍。

(七)建立律师诚信制度。要尽快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档案,建立诚信记录、公示、查询、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跟踪反馈机制。建立诚信监管体系,加强对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诚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八)推行律师执业公示制度。2003年注册前,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公示栏,将本所执业律师的基本情况、收费标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执 业规程、监督措施、投诉机关(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电话(设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等向当事人公示,向社会公开,使律师的执业活动置于全社会和当事人的 监督之下。

(九)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建立违规律师诫勉谈话制度,继续聘请社会监督员,实行社会评议。待修订完善的《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投诉律师事项受理 调查程序规定》出台后,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和规范,对违法违纪律师加大处罚力度。

(十)加强律师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选择政策法律水平高、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的干部充实到律师管理队伍中,配齐配强律师管理人员。律 师管理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在抓政策指导、管理监督、工作协调上下功夫,努力为律师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深化“两结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协会职能

加快乌海市律师协会调研、筹建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管理政策。律师协会要逐步实现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司法行政 机关律师管理部门与律师协会之间应建立例会、工作协作制度,共同研究、部署工作,及时通报情况,促进律师业务开拓和律师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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